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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20版 發布時間:2022-06-15訪問量:571

            河南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20版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DB41/ 1066—2015《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DB41/ 1066—2015相比主要技 術內容變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行業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工業爐窯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 ——修改了部分類型工業爐窯基準氧含量數值; ——修改了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本標準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科悅環境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偉為、高春萍、王凱麗、申宇、胡偉、李景林、姜新建、程旭、張夢娜、劉 暢、劉盟、趙建設、藺小剛、張磊、李小超、李楠、吳秋爽、李鵬、王磊、尚焦峰、趙華。

            本標準于2015年10月首次發布,2020年5月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業爐窯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 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國家或地方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工業爐窯已作規定的,按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37186 氣體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廢氣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112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工業爐窯 

            在工業生產中利用燃料燃燒或電能等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熔煉、熔化、冶煉、焙 (煅)燒、加熱、干燥等工序的熱工設備,包括熔煉爐、熔化爐、焙(煅)燒爐(窯)、加熱爐、熱處 理爐、干燥爐(窯)等。 


            3.2 現有工業爐窯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工業爐窯建設項目。 


            3.3 新建工業爐窯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爐窯建設項目。


            3.4 有色金屬工業 

            通過熔煉、精煉、電解或其他方法從有色金屬礦、廢雜金屬料等有色金屬原料中提煉有色金屬的 工業,主要包括常用有色金屬冶煉、貴金屬冶煉、稀有有色金屬冶煉和有色金屬壓延加工等。本標準 所提有色金屬工業不含已制定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鋁工業、鉛鋅工業、銅、鎳、鈷工業、鎂鈦工 業、稀土工業、釩工業、錫、銻、汞工業。 


            3.5 玻璃制品工業 

            從事日用玻璃、玻璃纖維及制品生產的工業,日用玻璃工業指生產玻璃儀器、日用玻璃制品及玻 璃包裝容器、玻璃保溫容器等的工業,玻璃纖維及制品工業指生產玻璃纖維原料球、玻璃纖維及玻璃 纖維制品的工業。本標準所提玻璃制品工業不含已制定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平板玻璃、電子玻璃工 業。


            3.6 礦物棉工業 

            由熔融巖石、礦渣(工業廢渣)制成的巖礦棉和由熔融玻璃制成的玻璃棉工業。 


            3.7 耐火材料工業 

            用非金屬或金屬原料經過粉碎加工、成型、燒成(烘烤)等過程或不經粉碎加工直接燒成過程而制 成各種耐火原料或耐火制品的工業。


            3.8 陶粒工業

            通過原料制備、滾動(壓制)成型、焙燒等生產過程,生產類球形陶粒的工業,主要包括粘土陶 粒、頁巖陶粒和粉煤灰陶粒等。


            3.9 墻板工業 

            生產各類建筑墻板的工業,主要包括石膏板、蒸壓加氣混凝土板、各種纖維增強板和復合墻板 等。 


            3.10 石灰制造工業 

            從事石灰制造的工業,主要是生石灰原料經過破碎、粉磨、煅燒、成品運輸等過程制成熟石灰。 


            3.11 剛玉類工業 

            以工業氧化鋁、高鋁礬土、氧化鋯、氧化鎂、氧化鉻、氧化鈣等為原料,外加添加劑,在電弧爐 中熔融、冶煉并經冷卻結晶生成剛玉類制品的工業。


            3.12 碳素(含石墨)工業 

            指以炭、石墨材料加工的特種石墨制品、石墨烯、碳素制品、異形制品,以及用樹脂和各種有機 物浸漬加工而成的碳素異形產品的制造。本標準所提碳素(含石墨)工業不含已制定行業標準的鋁用碳 素工業。 


            3.13 鑄造工業 

            生產各類金屬鑄件的制造業,GB/T 4754—2017 中歸屬金屬制品業,分類為C3391黑色金屬鑄造和 C3392有色金屬鑄造。黑色金屬鑄造指鑄鐵件、鑄鋼件等各種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屬鑄造指有 色金屬及其合金鑄造的各種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3.14 標準狀態 

            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 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5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 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露。


            3.16 企業邊界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17 密閉 

            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8 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9 氧含量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工業爐窯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現有工業爐窯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常規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表 2 規定的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常規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新型工業爐窯常規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圖表


            表2 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新型工業爐窯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圖表

            4.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按表 3 規定執行。


            表3 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

            新型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圖表

            4.3 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 

            4.4 工業爐窯宜優先采用天然氣、電、凈化后煤氣等清潔燃料;鼓勵采用節能保溫、低氮氧化物燃燒、 煙氣再循環、富氧(純氧)燃燒等技術,從源頭控制氮氧化物產生。 

            4.5 企業應嚴格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無組織廢氣排放,在保障生 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收集爐料處理、輸送、焙燒、出料等各環節產生的 廢氣,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HJ 1121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 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 布監測結果。 


            5.1.2 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污 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按 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 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孔、采樣測試 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 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和副產品等, 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5.1.5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 的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的監測采樣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5.1.6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分析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 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分析測定。


            新型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分析測定方法標準圖表

            5.2 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 斷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各類工業爐窯的基準氧含量按表 5 的規定執行。


            新型工業爐窯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圖表

            新型實測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準氧含量圖表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執行。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地方發布的 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按國家或地方標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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